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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彩礼的纠纷

关于婚姻法彩礼的纠纷 我是2012年7月12日领取的结婚证,现在我的妻子和我提出离婚,原因是我俩总吵架,性格不合适。结婚的房子是我买的,属于我的婚前财产,装修也是我装修的,我妻子家买的家电,电冰箱、洗衣机、彩电、电脑还有给我买了一块1万元的手表。我当时是给了我妻子5万元的彩礼钱,用于她买金银首饰,又给了10001元改口费钱,我妻子家给了我6666元改口费钱。我俩结婚一共半年时间,她在我俩的新房一共住了20天,一直在我丈母娘家住,我现在同意离婚,但是我的条件是把彩礼钱还给我,因为我的房子装修是贷款装修的,是拿我的公积金贷款装修的房子,一共贷款了10万元。我看到婚姻法对于彩礼是有规定的,不知道我要是起诉的话可不可以拿回我的彩礼钱,《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我觉得我符合第三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我现在想咨询下,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333……(吉林-白山)
提问时间:2013-01-3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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