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仍然维持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逐级的申请
可以依法处理。
您好,具体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定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您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完整具体问题 方便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详情后处理。
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可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