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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按照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每个月的15号支付上个月度的工资。今天已经2019年3月21号

按照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每个月的15号支付上个月度的工资。今天已经2019年3月21号 按照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每个月的15号支付上个月度的工资。今天已经2019年3月21号,应该发放2月份(2月1号到2月28号)的工资,但未发放(拖欠6天了);一月份的工资本应在2月15发放,到目前依然未发放(拖欠34天),而且2月份的社保、公积金等也并未及时缴纳,导致了停缴一个月。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进行劳动仲裁,诉求包括:
1足额及时的获得工资
2取得拖欠工资应有的赔偿
3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N+1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金山区)
提问时间:2019-03-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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