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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6 月底交付的公寓楼12 月发现屋顶漏水,楼上住户卫生间防水层没做好

18 年6 月底交付的公寓楼12 月发现屋顶漏水,楼上住户卫生间防水层没做好 18 年6 月底交付的公寓楼12 月发现屋顶漏水,楼上住户卫生间防水层没做好,物业承诺半个月修复,但修理后3 天同一部位又开始漏水,物业答应第二次修理,修好后一星期(正月初二)又发现漏水,因那时工程施工人员休假没法修理,初十工程人员上班后发现漏水部位干了,就不同意再次修理。我们认为没有修好,现在干了可能是楼上住户少用水关系,但物业管理和工程部门不同意再次维修,我们要求物业和工程技术部门作出质量保证承诺,他们不肯出具。请问老师,公寓楼保修期内同一部位漏水几次没修复我可以请第三方来修,已经修理二次了,我可以让他们出具证明和承诺吗?现在房子不能出租从开始修理至今已有三个月我可以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9-03-20 22:12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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