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要求县农业局解决我们的社保问题

要求县农业局解决我们的社保问题 我们是70、80年代的就参加兽医工作的职工,其中部分同志仍在县局分管的镇站领导之职,其他同志任村级防治员之职,在本镇区内从事动物防疫、检疫(现划归局),动物疾病防治、阉割、畜种改良,业务技术咨询等项工作,一年360天,全天24小时服务,解政府之忧,送民生养殖之乐,为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们兽医站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成立的乡镇级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工应该享受同等待遇,实行县镇双重领导,县局分管人事、财务、业务,镇政府组织政治思想工作。我们都是通过县局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县局批准后成为正式职工(县局档案可查),不少同志78年就享受国家公助经费了。并且我们经过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社会保障证书。
93年机构改革因分批致使我们未能入编,99年开始国家由兽医改为村级防治员,每年只发放了3000元----5000元工资,此标准实在太低得可怜,仅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或者在外打小工的一个月的工资,故而使地方年轻人没有肯学兽医的,一旦发生畜禽流行性传染病,特别是人蓄共患传染病,如禽流感、口蹄疫、链球菌、脑炎还会遇到染病与生命危险,特别是狂犬病在防疫是如果被咬了,县局领导说不承担任何后果,属“拿钱买服务”,全县畜禽防治员300多人,视人命如草芥,不如一条狗。。。。。。
目前国家对畜牧业发展十分重视,养殖户饲养一头母猪都由国家保险,死了还赔偿1000元补贴。这种政策农牧民拍手叫好,但对我们畜禽防治员的重视程度就不如畜禽了。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公勤人员;(3)其他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民以法为天,宪法是治国之本,县局违背了法律宗旨,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和县局存在着几十年的劳资关系,劳动法又明确了我们的工作单位性质,又明确了国家给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一直未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从而致使我们享受不了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我们辛辛苦苦跟党干了一辈子的畜牧事业,为了安度晚年,恳请领导为我们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我们的合法要求:
一、 未到退休年龄的,应该给我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提高工资待遇。
二、 到退休年龄的,应该为我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做好自助保险衔接工作。
三、 93年机构改革补偿金应该落实到位。
我们以上要求有法律依据吗?除了上访我们还有其它办法吗?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在职在岗全体畜禽防治员
                          2013-1-18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uangl……(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3-01-29 18:34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