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要求县农业局解决我们的社保问题
要求县农业局解决我们的社保问题 我们是70、80年代的就参加兽医工作的职工,其中部分同志仍在县局分管的镇站领导之职,其他同志任村级防治员之职,在本镇区内从事动物防疫、检疫(现划归局),动物疾病防治、阉割、畜种改良,业务技术咨询等项工作,一年360天,全天24小时服务,解政府之忧,送民生养殖之乐,为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们兽医站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成立的乡镇级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工应该享受同等待遇,实行县镇双重领导,县局分管人事、财务、业务,镇政府组织政治思想工作。我们都是通过县局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县局批准后成为正式职工(县局档案可查),不少同志78年就享受国家公助经费了。并且我们经过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社会保障证书。
93年机构改革因分批致使我们未能入编,99年开始国家由兽医改为村级防治员,每年只发放了3000元----5000元工资,此标准实在太低得可怜,仅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或者在外打小工的一个月的工资,故而使地方年轻人没有肯学兽医的,一旦发生畜禽流行性传染病,特别是人蓄共患传染病,如禽流感、口蹄疫、链球菌、脑炎还会遇到染病与生命危险,特别是狂犬病在防疫是如果被咬了,县局领导说不承担任何后果,属“拿钱买服务”,全县畜禽防治员300多人,视人命如草芥,不如一条狗。。。。。。
目前国家对畜牧业发展十分重视,养殖户饲养一头母猪都由国家保险,死了还赔偿1000元补贴。这种政策农牧民拍手叫好,但对我们畜禽防治员的重视程度就不如畜禽了。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公勤人员;(3)其他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民以法为天,宪法是治国之本,县局违背了法律宗旨,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和县局存在着几十年的劳资关系,劳动法又明确了我们的工作单位性质,又明确了国家给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一直未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从而致使我们享受不了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我们辛辛苦苦跟党干了一辈子的畜牧事业,为了安度晚年,恳请领导为我们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我们的合法要求:
一、 未到退休年龄的,应该给我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提高工资待遇。
二、 到退休年龄的,应该为我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做好自助保险衔接工作。
三、 93年机构改革补偿金应该落实到位。
我们以上要求有法律依据吗?除了上访我们还有其它办法吗?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在职在岗全体畜禽防治员
2013-1-18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uangl……(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3-01-29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