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你好!
1980年根据当时组织会议决定,山林、土地将承包到户(分家)分家时二哥(陈开胜)为了多分地让其弟(我父亲陈开利)与他一起同住,结果也如他所愿,与大哥(陈开能)分家,他占了大半部分土地及山林。事后陈开胜(二哥)与陈开利(弟)讨论分家一事,并要求各立户头,但当时并未获得组领导的同意,原因是:“会议之后,不得提出分家和各立户头。”
之后,陈开胜(二哥)曾多次找到组领导商谈,承诺与其弟分家 后将已有的山林划分一部分予陈开利(弟),并要求组领导想办法再给予陈开利补给,当时组长陈军廷回答说:“若组里其他人分山后 有剩余零星小块地再作考虑."
当陈开利20岁时,陈开胜再次与陈开利提出分家一事,当时陈开利考虑到,山林、土地一起耕种管理责任不清,今后也相对麻烦。于是同意陈开胜分家,分家过后,陈开利仅得属于自己的责任田和责任土,陈开胜也履行承诺,将大田边的一小幅山(一亩半面积)划分给陈开利(当时二哥与弟及组长口头协议,并未改山林证,现在组长已死),陈开利深知不公,找组领导协商,结果是被列入“孤寡老人”户头。(当时的政策是同村的孤寡老人可以立为一户共分山林)
经过一番周折,陈开利知道,此事已成定局,有再多的委屈也只能往肚里吞。
1981年4月,陈开利于陈开胜正式分家,陈开胜(兄)把家母户头所分到的山林、土地分给了陈开利(弟),并正式承诺大田边的一小幅(一亩半面积)的小山林属于陈开利所有,连同母亲的责任田、责任土、饲料地、自留地一并从承包证上划给陈开利(弟)。此决定当时已获得村领导的同意和批准。
1982年及以后,陈开利自行管理、耕种分到的山林(包括二哥送的那一亩半的山)和土地
1984年二次上证。弟上了证(土地使用证),.哥没有下证(山林证),.哥也上了证(土地使用证)
1998年三次上证,.哥下了证(土地使用证),.弟又上了证(土地承包使用合同证)。
1998年,陈开利所管理、耕种的山林和土地已列入以陈开利为户头的“土地承包证”上。(证所指的都是二哥送的大田边那一亩半的山)
1998年之后,陈开利成家、添丁,不得不在已有的山林中开荒种地,因此,多次引起的山林边界纠纷都由陈开利全权解决。这座山陈开利管理近30年了期间所以问题都是陈开利解决。在组上人心中这座山就是陈开利的。
2010年初,由于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征用到大田边的那幅小山及大部分天地,所引起的相关一系列赔偿问题,正因为如此,陈开利与陈开胜长子产生纠纷,陈开胜长子扬言要以不择手段收回山林及弟在山林中所开荒的地,经村领导多次上门协调无果。
由此,陈开利不得不考虑到求助于公正严明的法律,并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回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我想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胜诉可能有多大?希望详细一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凯祥(重庆)
提问时间:2010-06-26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