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公证处因证明不足,不予办理遗产继承,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证处因证明不足,不予办理遗产继承,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祖父:1918年生,1994年逝(派出所、单位证明);
祖母:1923年生,1995年逝(派出所、单位证明);
曾祖父:据祖父档案记载,1927年逝(单位证明);
曾祖母:无记载;
外曾祖父:无记载,据乡下村民回忆,约为1885年生,1945年逝(乡下村委证明);
外曾祖母:1887年生(派出所证明),据亲人回忆,约为1974年逝(乡下村委证明);
祖父与祖母育有六名子女,全部在世;
祖父与祖母均无再婚。
祖父名下有一套房产,祖父逝世后,被没有进行遗产继承的财产分割,而该套房产于2000年(祖父逝世后)因单位分房而拆迁,由本人父亲出资认购新房,居住至今,新房户口簿中一直只有父亲一人。
认购新房后,房管局曾发放以祖父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后因祖父已逝而收回该房产证,并于2002年向父亲出具一份要求“到公证处办理产权交换手续”的证明,但因各种原因,父亲一直没有办理。
如今,父亲再去公证处想办理产权交换,公证处表示时间过了太久,只能办理遗产继承,才能出具新房的房产证。但因曾祖辈年代比较久远,相关信息记载比较模糊,甚至没有记载,目前所能得到的信息在公证处无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按照继承法对第一继承人的规定,本人有以下推定:
祖父逝世后,其遗产应由①曾祖父母(已逝)、②祖母、③六名子女继承;
祖母逝世后,其遗产(包括对祖父遗产所继承的部分)应由①外曾祖父母(已逝)、②祖父(已逝)、③六名子女继承;
目前,经第一继承人的六名子女协商,同意由父亲单独继承该套新房,即同意新房的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为父亲。而对于其他第一继承人(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根据仅有的记载与回忆均为已逝。
请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本人父亲合法继承该套新房?
如果可以,需要什么证明与法律程序?
所需的法律费用大概是多少,是否有公式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ja012……(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9-03-16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