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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家庭主妇,现在生活在湖北。我丈夫于2012年在广东清远做生意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家庭主妇,现在生活在湖北。我丈夫于2012年在广东清远做生意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家庭主妇,现在生活在湖北。我丈夫于2012年在广东清远做生意。在这期间六个人三组家庭向银行联名贷款了三十多万货款。其中我丈夫偷了我的身份证另外做了一本假的结婚证(照片上的女人不是本人)提供给银行。后来在2017年的时候我知道了他有了外遇。然后我与他离婚了。同时在2018年我知道了我被上了黑名单了。但是在这期间我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银行的货款通知以及后来的法院判决书。我后来于2019年1月向法律提出复审。法院现在给出的是贷款期间我们是在婚内属于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但是我却毫不知情。并且签名也不是我本人。法院同时也告知我复审时间已经超过。可我却什么都不知情。请问各位律师,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把这案上推翻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
提问时间:2019-03-12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