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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能否得到医疗补助金

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能否得到医疗补助金 朋友自2005年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2012/07被确诊为焦虑抑郁症,开始休假。
2013/01 医疗期满,专科医院继续开了假条,因此请求延长假期。公司方面拒绝,准备解约。
那么在解约的情况下,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我认为朋友应该能够得到N+1,即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至少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偿金。 

问题:

1,在医疗补偿金一项上,是否需要劳动局鉴定劳动力? 此处规定似乎比较模糊,由于疾病本身的特殊性,是否有可能规避鉴定? 
2,朋友已经在家乡找好可以休养生息的工作,4月要求入职。如果一定要鉴定的话,时间上似乎有点来不及。有没有好的处理办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atsuk……(北京)
提问时间:2013-01-2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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