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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规定三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合法吗?

法院规定三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合法吗? 我和丈夫于2012年12月25日坐班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中巴车相撞,我没伤,我丈夫锁骨粉碎性骨折、3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脾挫伤、肝脏出血、腹腔积液、胸腔积液。在医院治疗一月,做了锁骨固定手术、双肺穿刺手术,现已出院。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求做伤残鉴定?在网上看是在出院15日内做鉴定,超过15日不再做鉴定了。可交警队说手续已移交给法院了,应该叫法院做,可法院说还没立案不能做,还有说要做也要等三个月后做鉴定。我怕到时候就鉴定不上级了,现在能鉴定上好几个十级的伤残。法院的三个月后做合不合理?请各位律师给个意见,指导我下一步该怎么做?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羽翼纷飞(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3-01-27 15:37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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