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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1)请依法判定被告刘丕俊立即偿还欠款剩余本金叁万元(30000元)
诉讼(1)请依法判定被告刘丕俊立即偿还欠款剩余本金叁万元(30000元) 诉讼(1)请依法判定被告刘丕俊立即偿还欠款剩余本金叁万元(30000元)。 (2)剩余16个月的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由与理由: 被告人:刘丕俊于2017年5月5日唆使他的朋友付玉仓到我家借钱,担保人说只要给借钱月利息按1千元计算。并承诺担保还钱,写了借条40000元,约定1个月期限还清,本金利息共计四万壹仟元整(41000元)时间到一起还清,到期并无兑现,由于我和被告以往有经济来往,关系很好,抱着对担保人信任的态度我同意借钱给他们。后来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给了10000元本金和5个月利息5000元,再后来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欠款人也居无定所,也无联系方式,所以诉至托里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被告偿还剩余现金及利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9-03-01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