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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回迁房,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回迁房,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1995年3月原告我与前夫登记结婚。
1995年7月,我将户口迁入前夫拆迁的房屋户籍地。当时该房子正在拆迁期,拆迁协议和房卡(租用证)上承租人的名字是前夫。
1995年11月30日生育女儿。
1997年5月回迁选房,回迁后房卡(租用证)上的承租人是前夫。按照当时的安置政策,每人的安置使用面积是8平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数。被安置人有本人、前夫、前夫哥哥以及我与前夫的独生女儿共四人 (安置人口4+1人),共安置使用面积为 73.85平米,其中:协议安置使用面积40平米,我与前夫共同出资138229元扩大安置使用面积33.85平米。
1998年12月份,前夫和其哥哥在违背当时法律规定且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卡(租用证)上的承租人名字改成其哥哥的名字,1999年1月将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也改成其哥哥的名字。之后,逼着我去房管局,要我同意以被其哥哥的名义参加房改。当我知道实情后,便向房管局申述了自己的诉求,要求改回房卡(租用证)上的承租人姓名,并说明扩面的33.85平米的房子不属于承租房,是属于我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房管局没有改回房卡(租用证)上的承租人姓名也不同意该房以其哥哥的名义参加房改。
因不堪忍受前夫的家庭暴力,于1999年10月,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我被迫搬离了该房子,租住简陋农民房。
2002年2月,我和前夫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法院未对我和前夫的财产进行分割。我的户口仍在该房室。
请教老师,我现在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43153……(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9-02-2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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