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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A有4个子女,老伴去世,长子b,二子c,长女d,当初分家的时候2个儿子商量好各负责一个老人

老人A有4个子女,老伴去世,长子b,二子c,长女d,当初分家的时候2个儿子商量好各负责一个老人 老人A有4个子女,老伴去世,长子b,二子c,长女d,当初分家的时候2个儿子商量好各负责一个老人,房产也分割过,由村里见证,2个女儿分别出嫁多年,二儿子c负责养老人,现在老人住养老院,2个女儿要求共同承担费用,然后分割由老人建造的附房(该附房现在在二儿子c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下,)理由是附房由父母建造。长子见状要求共同享有分个权。
请问既然附房在二儿子c的名义下,2个女儿是否有全享有分割权,长子b是否有分割全,如果有分割权,以10万元为例,分别能分到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9-02-13 18:47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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