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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孩子与父母亲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国家房改时我们都是符合购买房改房产权的职工
我和孩子与父母亲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国家房改时我们都是符合购买房改房产权的职工 我和孩子与父母亲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国家房改时我们都是符合购买房改房产权的职工
,但是房屋被以父亲为名购买。购买公房后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书》中的“共居人口认证单”认定我们是合法共居人,《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在分期付款期限内,若买房调离本市、死亡或失踪,由共同居住的法定继承人确定购房人,新确定的购房人,须继续履行本合同,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购房款。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共同居住的法定继承人另有住房的;无共同居住人的;共同居住人中无法定继承人的;由卖方收回房屋产权,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购房价款,并从退款之日起,废止本合同。”可以证明我们是共同居住的法定继承。但是我们无法更改产权人。请律师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
提问时间:2019-02-03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