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资问题
你好,是谁想要回房产?
原告协商处理,房产可以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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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相关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