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买卖
你好,不构成敲诈,乙方亦不构成销赃罪
1、丙方不是敲诈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分析丙方的行为,首先他对手机的来源合法性并不知晓,其次乙方希望从丙方手中买回手机属于正常的购买行为,也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在其中;
2、乙方从甲方购买手机以及又出卖给丙方的行为不构成销赃。因为本身乙方在从事该类行为时也并不知晓手机的来源;
3、甲方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是否犯罪要看所偷手机的价值是不是已经达到当地对于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丙方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买的手机,不构成销赃罪,买卖要讲究双方自愿,包括价格上达成一致,丙方有权处置手机,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执意要求高额回收的话有敲诈的嫌疑。但是数额不构成的话还不构成犯罪的高度。
1、乙方涉嫌敲诈,数额如果不大治安处罚;2、乙方如果是明显低价,来路不清,可以视为明知,涉嫌销赃罪,数额如果不大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