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坐我的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我为全责
可以提出的
可以拒绝不合理要求
超出部分共同承担,受益人也有责任
开车一方不以盈利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他人免费搭乘车辆或者邀请顺路搭车,是符合社会道德、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但是高速运行中的车辆,对驾车人、本车乘客以及车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车辆的驾驶人要有必要技能、获得驾驶证照。更重要的是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驾驶人的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都直接影响车辆能否安全运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规定,车辆驾驶人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对肇事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故意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就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不能以免费乘车为由、无视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免费搭车、搭乘顺风车等类似行为,驾驶人没有谋利动机,是一种无偿、互相帮助的善意行为,所以在确定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时,驾驶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当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驾驶人还可以要求进一步减轻自身责任程度、由伤者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搭乘的过错行为,比如明知是不适合乘坐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合格驾驶资格,明知有危险、依然要求乘坐等类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