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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土地转让归属权的咨询:

关于承包土地转让归属权的咨询: 你好!

我家承包耕田的其中一块地,1983年承包到户归我耕种,19999年换新的土地证,那块地继续归我耕种。因该地路途遥远,我将该地转租他人并收租。因该地贫瘠并有野猪糟蹋,于2010年免了租种户的租粮,口头协议由他代交国家征购粮,并将该地过户与他。(土地证有二本,为《土地承包证》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承包证》注明承包总面积;《土地经营权证》注明详细各地块和面积,附有空白变更栏。)当时过户给他时由村文书在双方的《土地承包证》上注明相应增删面积,无字面协议和和转让签字,无村委盖章。现该地因建高速公路被征用,请问:那块地征用款应该归谁得益?

他主张:已经过户他就应该归他得益。

我主张:该地权益仍应归我。理由如下:

1: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二十七条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因此,我认为当时仅在《土地承包证》上注明相应增删面积,无字面协议和和转让签字,无村委盖章。《土地经营权证》附页变更栏并没有登记变更,手续不全,应视为无效转让。

2: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我无偿将该地交其耕种不应视为转让,只属转包,并可随时取回耕种权。

3: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流转的解释“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因此,该地权益仍应归我。

4: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该地因征用已改变农业用途,他方不应因此得利。而且农村世代以耕种为生,承包期限到后,为贯彻农村政策稳定性一般顺延承包,今该地被国家征用灭失,我作为承包户将永远失去该地,应该得益征用款项。

我主张理由是否充分,恳请解答。

此致敬礼!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p0597(福建-龙岩)
提问时间:2010-06-2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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