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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别人于2015年5月16日借我10万块钱

尊敬的律师: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别人于2015年5月16日借我10万块钱 尊敬的律师: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别人于2015年5月16日借我10万块钱,借款合同约定,借钱2年,年利率18%,满周年对应日结息计复利,合同期满借款人向我归还本息共计139240元。并且有担保人两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问,合同上约定计复利不合法,属于利滚利,我讲,按照最高院的审理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我没有超过24%,法官讲,二十八条规定必须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你与借款人在借款满一年时没有打有关第一年利息计入第二年本金的书面凭证,所以不认可合同中的计复利的约定。 请问律师,我的这个借款合同中计复利的约定合不合法?它与二十八条是什么关系?敬请指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第一季(北京-宣武区)
提问时间:2019-01-17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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