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界定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界定问题 我的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是:我每个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孩子医疗费、教育费凭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孩子才上小学二三年级,现在对方通过法院执行局裁定要求我支付上各种兴趣班的费用,我认为没有必要上这么多兴趣班,请问原离婚判决合法吗?现在执行局裁决合法吗?请求大侠们指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ZL197……(陕西)
提问时间:2013-01-19 15:4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