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向我借钱,打借条,没约定借款时间,口头约定利率,每月正常付我利息
没有书面的,利息不会支持的
要看借款的用途确定
您好! (一)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支付; (二)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三)胜诉后如果对方不支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我可以做风险代理,胜诉后收费; (五)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纠纷一般可以在原告的经常居住地 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起诉,主张对方返还欠款,如其配偶属于担保人,可一并起诉
你好,如果能证明对方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妻子共同承担债务。
把他媳妇也作为共同还款人
您好,要看借款的用途确定
关键要分析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建议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您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完整具体问题 及时委托律师会见 方便了解详情后处理。
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索要欠款!
诉讼专业,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你好!
可以在原告地起诉、申请财产保全;
需要结合具体的借款、用款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正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您好,如果无法协商要回,您可以搜集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要看借款的用途确定
要看借款的用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