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作废协议 还是 通知函?
作废协议 还是 通知函? 李律师 你好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最近半年内,我参加了一个培训机构,进行了软件技术的培训。
我的付款方式是,从宜信借款 然后将钱打到培训机构,协议签署共有4方,即我(甲)、我的父母(丁)、宜信(丙)和培训机构某人(乙)。
当甲和乙都签署完毕后(甲和乙都在四川),将协议邮寄到北京由丙和丁签署,在邮寄过程中,协议丢失,但是快递公司,把协议邮寄到了指定的位置,只是妥投的时候,签字的收件人 不是本人,即收件人表明收件人签字栏签署的字迹并非本人。并且邮件丢失。
现在,丙方要求重新签署协议。
这是 上次请教您的问题,
现在,丙方(即北京宜信)提出了两个方案,一个解决方案:丙方向甲方 发出一个"通知函"。通知函中说明“协议未收到”;第二个解决方案:甲乙丙丁 4 方签署一个“作废协议”,明确说明上次协议无效。
你看这两种解决方案,哪种最可行?丙方和乙方 由于时间问题,希望我采用第一中方案,但是我不知道第一种方案安不安全。
希望尊贵的您给我指点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essag……(四川)
提问时间:2010-06-22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