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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村里的建房户,房屋建好以后,村集体浇筑水泥马路,房屋前后4米左右不给浇筑
您好,我们是村里的建房户,房屋建好以后,村集体浇筑水泥马路,房屋前后4米左右不给浇筑 您好,我们是村里的建房户,房屋建好以后,村集体浇筑水泥马路,房屋前后4米左右不给浇筑,叫我们自己负责,我们为了进出自己的房子能够干净点,拉了一点村集体的石子填在房屋前后,当时在拉的时候村干部也在场,也没有阻止和劝告,事后叫我们全部挖回出来归还集体,我们认为这明显是蓄意欺人,既然填下去了,就无需挖回,可以按照所填石子的方量退还石子或者按所填石子的方量折合人民币退还,当时村干部不答应,扣了我们每月的村集体收益分配款,这显然已侵犯了我们的合法财产权利,于是我们依据村民组织法第27条第2款和第36条规定去法院起诉,法院不给受理,理由是村是一个集体组织。于是我们又去了信访局里面的法院窗口咨询,他们的回答是这个情况有的地方不受理,目前温岭法院可以受理。我也知道2018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文件法发[2018]19号,大致意思就是村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案子法院不可以以村民是自治组织拒绝受理。请问律师,这种事情可否起诉,邀请你们费用是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台州)
提问时间:2019-01-0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