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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法律咨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我有一个问题,怎么也想不通:我作为中国的一个普通公民想用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不可以?本地法院,能不按照法律办事吗?
如果以上是肯定的说法,那么公、检、法这条线上办案就有漏洞,这也是腐败滋生的温床。
我有一块1.6亩(实际面积1.56亩)承包地转包给本组村民浦建海种植。浦建海以不合法的协议书为名,窃为己有,不肯归还给我。我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起诉到本地法院,法院的储哲君法官对我这样说:“这1.6亩的承包权是你的,但你不能收回。如果你(李保中)坚持要起诉,我(储哲君法官)可以邀上级5个法官旁听,判你不守信败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全照法律办事。你现在唯一的办法,只能回到村里去调解。”我想:储法官的说法,不按法律帮我解决问题是对的,如果用法律解决问题是错的。最后,我把实情向村委汇报,谁知村委与浦建海的意见相同,仍然按原来调解的意见,将我这1.6亩承包地(李、浦)平均对分,各得0.8亩。我认为此事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原则,有损了我承包户的利益。
党的政策是好的,国家的法律是明确的、公正道的,关键是政府部门有些人拿了人民的钱不能认真地为人民办实事。从我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中,大家可以看出有些领导工作不作为,遇事不闻不问、办事推三宕四;他们解决问题只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我们老百姓苦不堪言。我认为,我的土地承包纠纷案只有制定国家法律的专家才能一锤定音。我现在有术无道,求助无门、求门无路,只能投石问路,请求你们助我找到咨询问题的要求和答案。
★㈠、李保中、浦建海协议书内容:
“今有甲方(李保中)的一亩五分六厘(在横河头)责任田,自二00一年十二月份起,转为乙方(浦建海)承包,从此以后属于乙方(浦建海)的承包田,与甲方(李保中)毫无关系。2001年11月16日”
★㈡、李保中与浦建海协议书违法、无效的理由:
理由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2016年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确权(由绿色土地证换成了红色土地证),李黄河头的1.6亩承包地直至今天仍然在李的红色土地证上,此事证明了李对黄河头这1.6亩承包地享有无可争辩的经营权。因为,李从来没有向发包方申请土地转让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这里证明了李、浦协议的性质属于土地转包协议,是李无偿转为第三方(浦建海)代耕种的性质,土地经营权应该归李保中所有。但浦一再认为是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我想这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理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恰恰验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的协议根本没有向发包方提出申请,也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承包地经营权变更手续。这就更有力地证明了此协议是违法无效的。
理由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李、浦的土地转让协议没有经过马庄村委同意,这里以简单、明确的一句话告诉李、浦的协议是违法无效的。
理由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中都强制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有偿流转。我在这16年中没有向浦收过1分钱,所以这里也说明了浦建海是无偿代耕种李保中的承包地。二话不说,本协议不管是转包或转让,我根本没有向发包方申请土地转让经营权,也没有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更没有经过县级主管部门备案。这张协议完全不合法律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证明了李、浦的协议是违法无效的。
★㈢、请求答复李保中的咨询及要求:
1、李保中和浦建海的协议书是否不合法律规定、无效的?如果无效,我只要求权威部门给我证明即可。因为浦建海、村委答应我同意根据法律解决问题。
2、本地法官的说法是否正确?地方政府的解决方法是否可行?本人不追究任何一方责任,只要有答复即可。
3、黄河头这1.6亩(实际面积1.56亩)承包地的经营权是否属于李保中所有,可收回自己耕种?浦建海是否属于代耕种,是李保中的第三转包方?我只要求权威部门给我证明即可。因为浦建海、村委答应我同意根据法律解决问题。
4、我的要求:此事不需要转到下级部门或地方政府解决。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我只要得到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就心安理得,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咨询人:李保中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李保中(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9-01-05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