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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一票否决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咨询vip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一票否决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咨询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以上是政策=======
我的情况
未婚先育,因年龄不够,在小孩出生时没有办理到结婚证。户籍地在江西,发生在2008年,根据当时的国家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
但是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此情况已经不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了。

行政结果:
我持上述积分申请材料的所有相关材料至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递交资料申请居住证积分,
工作人员以我小孩的出生日期早于我的结婚日期为由,认定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从而按照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取消我的居住证积分资格。

我的疑问和问题
1,居住证积分的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人一票否决,但违反计划生育这一行为的认定由人社部门的认定是否合法?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应该是由其职能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来认定的。
2,现在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取消了计划生育的相关职权,按照现行法律不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按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来认定违法,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一下权益,如受理的话胜算几何?
4,有利追溯。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对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即使在刑法中,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特别情形适用新法的,则采取“从新兼从轻”原则。
针对计划生育政策认定的环节中,未婚先育,2016年1月1日前抢生的第二胎(2016年1月1日后开放二胎,二胎合法)是否可以按有利追溯的原则来适应新法律法规来认定其行为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wn5lj……(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19-01-02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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