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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0岁经过朋友认识一个女孩子16岁,认识2天我成了她男朋友

我今年20岁经过朋友认识一个女孩子16岁,认识2天我成了她男朋友 我今年20岁经过朋友认识一个女孩子16岁,认识2天我成了她男朋友,她也要我做她男朋友 ,两人在1月1日我从广州去中山找她当晚约好,开了酒店做了一次爱,后面她回家了,第二天凌晨6点钟,她前任男朋友找到我,说我属于强奸诱奸威胁我,又在一旁恐吓那女孩子,我属于她现任,你情我愿我属于犯罪吗?她前任男朋友要求我,给他3万块钱,就不报警,不报警告我诱奸强奸,我想问下,我这属于冤枉又被敲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9-01-0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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