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无力偿还,会查封名下唯一一套按揭房吗?会坐牢吗?
这是可按照信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您好!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与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有很大的区别,只有一套并不是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原则上对于生活所必需的住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抵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法院可以对“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具体如下: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这里说的扶养指的是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2、转移房产: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