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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4日,王先生已投保盗抢险的汽车被盗,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
2005年4月24日,王先生已投保盗抢险的汽车被盗,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 2005年4月24日,王先生已投保盗抢险的汽车被盗,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2005年7月24日满3个月后,汽车仍未找到。王先生持公安机关开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2005年8月初,王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王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的汽车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王先生应该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双方意见不和,便上诉至法院。 问题: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8-12-29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