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监考老师和考点是否应当负责任?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看具体情况
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并按照重大教学、考试事故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我的补充: 2018-12-25 20:14
应按照重大教学、考试事故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你好,一般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建议向教育局反映情况。
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好:先查明事故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如对方存在过错,你可主张对方承担相应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