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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本人个人超市,早晨进购货物,一豆制品摊位经常采购点,起初是因为某日进货一豆板未留押金

事情起因本人个人超市,早晨进购货物,一豆制品摊位经常采购点,起初是因为某日进货一豆板未留押金 事情起因本人个人超市,早晨进购货物,一豆制品摊位经常采购点,起初是因为某日进货一豆板未留押金,次日已经归还,但商家一口否认未还要求赔偿导致语言争论,后续购买十五元元货物,向商家付款二十元,商家未找零,向商家讨要时商家还一口咬定以找零,再次引起语言争论,后续本人要求退货,商家依然拒绝退款二十元因语言争论不休,商家语言攻击导致本人情绪激动碰撞豆制品塑料板,不料商家大打出手直接讲本人击打不省人事,后续据跟随本人采购朋友描述,本人昏迷后商家缺继续拳脚相加殴打本人头部后续现场围观人强行拉开,在急救未到之前商家还叙说花一分也是花两分也是花等语言,请问法律商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殴打后的语言是否属于藐视法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 ___Strive。(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18-12-2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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