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五年,有个女儿,因感情不和,向对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目前孩子由男方在抚养
这是可按照协议来履行的
可以诉讼解决的
感情不和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
法院离婚:在被告户口地法院起诉,被告离开户口地有连续居住满一年之地的,可在其居住地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否则不会判离。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第一次未判离的,原告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