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伤人事件的背后的隐患,为什么公安机关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后再有案情增加就不去过问
伤人事件的背后的隐患,为什么公安机关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后再有案情增加就不去过问 事情是发生在6月3号的晚上,我朋友一个人在前面跑,我在后面,突然有二个男生拦住她对她进行语言上的攻击,且挡住其去路,我看到后上去问他们怎么回事情,他们上来二个人总共四个对我拳打脚踢,造成我身体多处骨折,后经过医院的检查。派出所当时对其中一个我抓住的人说你们私下解决吧,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赔偿4万元,但是当时他就2万元,还有2万元他找了一个上海人做担保,当时我不同意我说我不认识他们,派出所办案人员说没有问题,上海人有家到时候找不到派出所帮你们找,我就同意啦,可是事情过来以后担保人没有消息啦,我们就找到当时打我的人,并且把其他的三个人都找到了再报派出所,派出所说你们私下解决啦,现在找到他们你自己和他们要钱去啊,你找我们派出所有什么用啊,我当时说这个三个当时是逃跑的,我现在抓住了重新报案,但是派出所就是不理我,还说你来找派出所做什么?请问公安人员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请问我这个还可以报案对其他逃跑的三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戴老师(上海-虹口区)
提问时间:2010-06-19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