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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父母于2004年在外地乘坐别人摩托被汽车撞了,父亲被撞骨折母亲粉碎性骨折

原告我父母于2004年在外地乘坐别人摩托被汽车撞了,父亲被撞骨折母亲粉碎性骨折 原告我父母于2004年在外地乘坐别人摩托被汽车撞了,父亲被撞骨折母亲粉碎性骨折,交警判摩托车驾驶员和汽车司机各负一半责任,当地法院也判决双方各陪偿一半赔偿费,汽车是车辆所有人来赔偿(司机是给人开车),但是因为摩托车驾驶员户籍在重庆,汽车司机和牌照均是福建厦门,当地法院告知父母已经网上委托各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来处理,并且让父母亲自去两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去处理赔偿事项,判决书已经拿到手,由于当时父母伤势严重,尤其是母亲卧床长达两年,父亲自己好点还要杵着拐杖来料理母亲,再加上当时情况去两地确实不现实,当时我年纪尚小,两个被告也电话打不通找不到人,所以事情一直就这样搁置了。一直到最近搬东西才发现当年的法院判决书,又让我想起当年的事,心中恼火得很,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8-12-0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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