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幼儿园生活老师,班主任带孩子出去玩滑梯,一个小班孩子跑了太快磕破下巴
不合理。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