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下律师,我工厂有员工(属于派遣工)到我公司上班一个多月
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我认为工厂无责任应该由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