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男方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说没有共同生活,而且还开了一个生活困难证明。法院第一次没
可以质证不真实。
以此为由,需要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你好,可以委托专业律师。
办理登记且共同生活过,一般不予返还彩礼,除非婚前彩礼给付造成男方生活困难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