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凭捏造的医院证明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书》是否符合起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凭捏造的医院证明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书》是否符合起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凭捏造的医院证明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书》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上访被打伤,当地派出所徇私枉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申请复议后,妻子得到一份其丈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她3天内补正复议申请,否则视为弃权的《告知书》,该《告知书》还是由原告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录像证明送达。《告知书》
法院认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案《告知书》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中间环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对该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是适格被告根据且拒绝变更。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三)”。为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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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xj65@……(广东-梅州)
提问时间:2018-12-01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