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行政诉讼方面问题
行政诉讼方面问题 我单位1994年由省直机关转为企业,我87年-94年行政职务副科,96年晋级副高。2000年退休。社会养老开资(社会养老,统筹外)。08年按机关副科补发工资以后均按国家副科待遇。工资分三部分构成(社会养老,统筹外,补差)。补差部分按副科均将副高待遇扣除。本人认为不合理。首先退休按六年前职务,其次副高是国家给的待遇,不是基本养老金。不应扣除。本人不服,已上诉,辽宁省信访局答复是国家已给副高待遇是单位扣掉的应找单位,单位的理由是不能走两边(即企业或机关)恳请您的帮助。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范连华(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3-01-10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