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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未被当场抓获需要哪些证据

容留卖淫未被当场抓获需要哪些证据 2012年11月,卖淫女王秀秀到派出所报案称:她被白某强迫卖多次卖淫,派出所民警与王秀秀、白某调查取证中得知,王秀秀2012年还在祥云宾馆、巴音柴达木宾馆等8家宾馆住宿并卖淫,派出所初步调查得知该案事情重大遂将该案移交刑警队处理,刑警大队将白某强迫王秀秀卖淫刑事处罚,祥云宾馆老板等8位宾馆老板治安处罚(拘留十日并处5000元罚款),刑警大队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白某,检察院在看完案卷后,认为祥云等8家宾馆老板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就向公安局下达立案通知书,要求将祥云宾馆等8家宾馆负责人立案侦查。
    宾馆负责人也承认容留王秀秀在其宾馆卖淫过,现刑警队已将抓获的4位宾馆负责人执行逮捕,正在提起公诉阶段。请问1、有王秀秀、白某的供述,宾馆负责人的有罪供述,宾馆负责人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2、容留卖淫中的2次是指容留1人卖淫2次还是容留1名卖淫女来宾馆住宿两次卖淫多次?时间上是否有连续性(比如说卖淫女5月份来宾馆卖淫走后,8月份又来宾馆卖淫)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盛亚峰(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3-01-0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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