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 当事人2007年3月26日被三个人欧打致全身多处受伤,后经海口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左颞部头皮挫裂伤,脑震荡,胸背部多个软组织挫伤,外伤性运动震颤等其它外伤,诊断结果:头颅外伤后综合症,双上肢运动性震颤。治疗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后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三人赔偿当事人一万多元的医疗费,但是至今原告仍未拿到被告的赔偿款。事发后至今原告仍然有严重的双上肢震颤,未见好转。当时起诉时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
案发时原告19岁未婚,已于2011年结婚,现有一个一周岁的小孩。
现想请问,目前的情况可以再做伤残鉴定吗?如果可以做在哪里做,需要什么材料?如果做了之后能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再另行起诉提起民事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秦子成(海南-三亚)
提问时间:2013-01-08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