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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法院以“原告就被告”为由,不给立案。
法院以“原告就被告”为由,不给立案。 在小区门口签订的快递单,当场交付了快递费。这算不算是合同的履行地啊?如果算,那法院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就被告”能成立吗?!法院不给立案,让去上海快递总部起诉,是否合法合理?我怎么反驳它呢?谢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weiqua……(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01-07 13:34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3-01-07 13:36
一般是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立案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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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律师
2013-01-07 13:41
合同签订地不等于就是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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