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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一套房子,总价190万元,由男方父母出的首付款100万元,房产证上写的夫妻双方名字,按照司法

婚后购买一套房子,总价190万元,由男方父母出的首付款100万元,房产证上写的夫妻双方名字,按照司法 婚后购买一套房子,总价190万元,由男方父母出的首付款100万元,房产证上写的夫妻双方名字,剩余部分由夫妻共同还贷,现在女方提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出资的首付是对夫妻共同的赠与,但是男方说那是2004年司法解释二的条款,得要按照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他说解释三的法条延伸理解是双方父母谁出资多按其份额划分,就算是写的夫妻双方名字也要先减去父母首付100万元后夫妻对半,而且他说的解释三比解释二更有法律效力,请问是这样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via5……(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18-11-0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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