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路面收费
不合理
你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当然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改变公共道路情况、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的,属于小区内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无权擅自规划、出租或出售车位,但在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对车位的保安管理、清洁等服务费用是合理的。
要求其出具收费依据
你还!
如果按照停车位收费,是违反规定的。应当可以收取停车的物业管理的费用。具体可以咨询物价部门。
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