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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承担责任,你们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我的补充: 2013-01-03 21:35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工作成果的取得虽然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比如: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我的补充: 2013-01-03 21:37承揽与雇佣的法律关系的区别
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以上对其法律特征的分析,可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来考察。所谓形式要件,是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受雇工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则一般可视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由于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极少,因此要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为雇佣法律关系,还需结合实质要件来判断。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雇佣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指:雇佣人对雇工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导的权利,而且这种命令指导是关于雇工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导。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是雇佣人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因此,雇工在完成这种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佣人,服从雇佣人的监督指导。雇佣法律关系的第三个实质要件就是:雇工应由雇佣人所选任。
通过以上对雇佣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分析,可知两种相似的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
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就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是资本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由资本家按照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支付的,工人按一定时间出卖劳动力,工资就要按一定时间来计量和支付,表现为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实际上是按照劳动时间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综上,你们之间属于承揽关系,你不需为其承揽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你好,属于承揽关系,公司没有义务对运输人的死亡负责。可以让对方通过诉讼法律途径解决。
一,贵司无赔偿责任。
车辆并非你司的车辆,你方对该车辆不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此外,你方在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显然翻车并不一定是因为超载,即便超载也与你无关,因为你强烈反对过超载的,但车主坚持要超载,因此,你也没有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从你上述介绍来看,你并没有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
综上,你司无须对该车所发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失应由三轮车(一方)自行承担。
毫无疑问,车主之所以翻车,肯定是其自身原因,如无驾照,操作不当,强行超载等等,因此其对自身的过错行为应承担责任。
三、当前建议。
鉴于对方已死亡一人,而且对方没有别的人可以去索赔,因此,对方家属肯定会缠着你不放,但是你方的态度一定要强硬,否则,贵单位以后还有类似事情,后果都将一样,你方潜在的巨大风险就难以规避了。面对死者家属的索赔,你可以建议他们找出让你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或者告诉他们,让他们去起诉,法院怎么判,你就怎么执行,这样,更加有说服力。
如果对方态度不是很强硬的,鉴于别人死了个人,你可以适当给他们补偿点丧葬费(2万元左右),但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也是为了息事宁人的之举。
有问题,欢迎追问。
你好,不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应当找死者赔偿货物损失。
你好!现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车主的死与你们无关,你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你们把货物交给车主运输,你们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车主没有把货送达目的地,而且还使你们的货遭受损失,所以其应当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家属要求不合理。
车主的死有很多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超载发生事故,造成其本人死亡,那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为超载不是发生翻车事故的直接原因。你方并不存在过错,没有侵权行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跟家属说明翻车是车主原因造成的,与你们无关。如家属在你处闹事,可报警告其扰乱你们的生产秩序。实践中。因车超载造成的第三者受伤事故,也是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与托运人无关,家属要求你们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以上是我的建议,供参考。
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要求对方超载运输,应该没有责任 。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果承运人无相应资质,您与其之间可能会被认定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法律规定,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建议您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解决此事。
单位没有要求对方超载运输,应该没有责任 的
你好,这种情况,公司没有义务对运输人的死亡负责。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要求对方超载运输,应该没有责任
你好,从你的描述来看,单位和车主之间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除非你们托运的货物存在申报不实、或者遗漏了重要事项导致车主发生翻车事故的,否则你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建议你们先与家属协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除。
你好,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依你所述,属于承揽关系,公司没有义务对运输人的死亡负责。可以让对方通过诉讼法律途径解决。
1、如果你们聘用的三轮摩托车,没有运输资格;2、如果你们也明明知道他一辆三轮摩托车运你们的货,肯定要超载;你们也不想在聘用另外车辆,(肯定是为了省钱);3、如果对方的事故主要原因是超载造成的;那你们应该有一定的责任。一般应该在1-3成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事实如你所述的话,你们双方系承揽合同,承揽人发生事故死亡,你不用赔偿。并且可以要求货物损失。
家属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你所陈述的事实有无证据证明以及本次运输活动的定性。如果车主和你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那么你单位就不能免责;如果车主无营运资质,你单位又不能证明是车主单方决定超载,你单位就存在过错,即使认定为承揽关系你单位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你好,你们是雇主应该承担责任,如有证据车主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你们的责任.
你们主张对方的行为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由其自身负责。
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建议协商处理,超载运输你们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你好,原则上你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存在指示过错,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对违规超载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
你们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不是劳务或雇员关系,所以不承担责任
委托律师处理。
这属于雇佣关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雇主责任。
存在运输关系则不需担责,当面咨询
你们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雇主承担责任,雇员有过错的,减轻雇主的责任。
翻车原因跟超载有关,则与你们单位有关,你们单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是货物运输合同,应由他自己承担,
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要求对方超载运输,应该没有责任
您好!若贵公司没有指使三轮摩托车超载,就不需要负责任,且这趟运输没有安全到达,贵公司不需要付运输费,同时,针对毁损的货物,贵公司可以要求三轮摩托车赔偿。
你们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如果车主无营运资质,你单位又不能证明是车主单方决定超载,你单位就存在过错,即使认定为承揽关系你单位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我的补充: 2013-01-04 12:20
你们属于指示、选任失误
关键看你们与摩托车主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雇用关系那你们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你所述,你们之间应该不存在雇用关系,而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样的话,如超载确不是你们所为,摩托车主的死亡,你们可以不承担责任。
你好,单位如果没有任何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你好,你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没有义务对运输人的死亡负责
如果你们的委托无过错的话,由肇事方承担责任。
但如果明知对方元运输资质或车辆不符合运输条件,仍然委托的,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公司对车主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你们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如果车主无营运资质,你单位又不能证明是车主单方决定超载,你单位就存在过错,即使认定为承揽关系你单位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三轮车是个人的,作为雇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车主故意要超载运输,你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家属要求不合理,建议先劝说家属,于其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家属起诉法院解决
你好,你们属于承揽合同,公司没有义务对运输人的死亡负责。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服务。
如果不是你们要求超载,则你们无责任。
不需要承担责任。
你好!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托运人并不需要丢车主的死亡进行赔偿,除非你们具有指示错误,如要求对方超载等。可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建议要求死者家属去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在20年前就丢失了、我想重新补办‘可是我只能拿出副口本。请问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
你们是租赁或者承揽关系,不对其赔偿
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系承揽关系,不存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