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拥有农村户口的教师,是否享有分得土地的权利?
你好,原则上只要属于本村村民就应当享受村民待遇分得土地,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按照户口,你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有权利分得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