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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2001年我和我老公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当时市价为22万的2室一厅,房屋名字登记在老公名下. 2009年我们补办了结婚手续成为了合法夫妻并且在房产证上加上了我的名字. 婚后老公多数时间在国外, 先后在香港和欧洲开设了自己的公司用于经营包包业务. 他父母也在期间为他在澳洲支付了首付用于购买澳洲的一块地皮希望将来给我们居住. 澳洲那快地皮的首付虽然是他父母出的, 但是每个月现在的还款是他的个人收入支付. 我的问题如下:
1. 他目前在香港和澳洲的公司所得收入是否计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 他在澳洲的地皮我虽然其父母表示是为我们将来过日子所购 (为明示只为其儿子一人购买), 但是产权登记在他名下, 是否只能计算为他的个人财产?
3. 他现在每月用于还款银行的贷款(用于购买澳洲的地皮)的支出, 是否可以视为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还款?
4. 我表示放弃他境外公司收入以及其他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是他提出离婚, 我最少需要支付多少才能取得国内这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5. 对于房屋产权的理解, 因为2009年婚后他在产权证上加入了我的名字, 是否可以理解为房屋的一半, 他已经赠送于我, 而目前他和我共同拥有的只是剩下的一半?
6. 在与他同居期间, 我曾经为他3个月堕胎2次,现在他提出离婚, 是否可以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一个小迷糊(上海)
提问时间:2012-12-3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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