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没过户,但签了买卖合同,之后对方以收取回去,这车子所有权是谁的?
你好 属于实际使用者
对方收回车辆的原因是什么,款项付清了没有。
您好,车辆权属以登记为准。你可以向对方主张过户或退钱。
属于实际出资买车人的
如你根本没有支付车款,那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都属于车辆产权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几种情况:
一、签了买卖合同,一方给了购车款,车主把车交给对方了,那么这辆车就属于买车人的。
二、签了买卖合同,一方给了购车款,车主但没有把车给对方,那么这辆车的所有权还是原来车主的。
三、签了买卖合同,一方没有给购车款,但卖车人把车交给了买车人,那么车属于买车人。
四、签了买卖合同,一方给了购车款,车主把车辆交给了买车人后又擅自取回去的,此车依然属于买车人,尽管没有过户。
你好;1、车辆还属于原来的车主所有;2、虽然签了合同但是没有实际履行,财产的使用权没有转移;所以还是原来车主的。3、实际使用者一般是指“车辆的实际使用、控制、受益者”,也可能是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也可能不是。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车子所有权属于你,你可以凭合同要示对方履行交付车辆和协助义务。
你好,如果车子已经交付给你使用了,则车子的所有权属于你个人。
未特别约定保留所有权时,车子已经交付属于购买者
车辆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就归谁所有。是否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和车辆所有权转移没有必然联系,也不会导致车辆所有权转移,所以在车辆未过户的情况下,车辆所有权仍然归原车主所有。
你好,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没有过户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还是属于原产权人。
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过户。
交付之日产权已经转移
你好,需要分清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把车子收回。正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签了买卖合同,一方给了购车款,车主把车交给对方了,那么这辆车就属于买车人的。
二、签了买卖合同,一方给了购车款,车主但没有把车给对方,那么这辆车的所有权还是原来车主的。
三、签了买卖合同,一方没有给购车款,但卖车人把车交给了买车人,那么车属于买车人。
四、签了买卖合同,一方给了购车款,车主把车辆交给了买车人后又擅自取回去的,此车依然属于买车人,尽管没有过户。
不知道,你们到底属于那种,提问需要讲清楚!
交没交钱?最好过户,不然有赔偿了,你说清了.
车辆所有权属于原车主。
还是属于卖方的。
机动车不是不动产,并非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并非“登记”。车子如果付款后,已经交付过给你,车子所有权是你的。
你好,如你根本没有支付车款,那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都属于车辆产权人。你若付款,车的所有权就属于你所有。
签了买卖合同后 若车辆已交付 是属于你的
车子属于动产,根据法律的而规定,动产的产权转移以交付为准。签完买卖合同后,一方交付车辆的,该车的产权已经转归受让方。依照法律,该车所有权归受让方。登不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只具有向世人宣告产权的作用。
但现实中情况较复杂,因为交付了车辆又收回,这一个事实过程比较难证明,如果你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车辆已经交付又取回的,对方也不承认的,那么等于没有交付过,或者是你同意别人收回所有权,这样一来,该车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的。
您好,需要具体分析案情才能确定,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先介绍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到底谁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要具体分析
由以上《物权法》对动产物权(车辆属于动产)设立和转让的规定可知,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以交付时间为准的,而不是以登记或者是否已交付购买款为准的。但现在的问题是,从案情中好像是车辆已经交付了,但后来又取回去了,从实质意义上讲,车辆已经因交付给买车人,则依据物权法规定,该车辆的所有权就归买车人了。不知,你是卖车人还是买车人,二者的应对方法是不同的。所以这里就可能涉及到现实中的一个举证问题,比如车辆交付了后来又取回去了,如果买车人希望购买此车,那么在卖车人不承认先经交付再取回的事实的情况下,买车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车已经交付了,否则就对买车人不利。这是其一。
其二,以上是从物权的角度分析的,其实在民事关系中主要包括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两种。那么既已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就会发生合同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时就要首先看合同中的约定。比如约定了车辆交付和购买价款支付的先后顺序,比如说应先付款再交付车辆,如果买车人没有交付价款,卖车人其实可能以买车人没有支付价款而不予交付车辆,如果在买车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卖车人交付了车辆,那么这时就属于以事实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那么这时就对卖车人不利了,买车人完全可以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归买车人,不过,这时买车人要有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了。所以要先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有约定的要按约定履行,各方要从合同中找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车辆等物,物权的转移还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因你案情介绍不太清晰无法准确回答,比如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留所有权条款等。
如还有不明之处,欢迎追问或来电咨询。
汽车和房产不一样,汽车属于动产,只有交付后所有权就转移了。
1、根据《物权法》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机动车采取交付主义原则,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卖方把车交付给买方了,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
2、根据你的描述,既然机动车已交付给你,对方无权要求返还,除非你方仍未支付购车款。
车辆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就归谁所有。
未经你同意,对方把车收回去,车子所有权是你的
动产的产权转移以交付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