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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该认定为合伙协议纠纷正确吗?

该认定为合伙协议纠纷正确吗? 房地产开发商李四和他人在金水路合伙开发房地产,李四缺钱,李四要求我王五入他的股。出具收条:“今收到王五金水路房地产开发股金50万元,保证退回本金,并二分之一分红。”。王五起诉请求:要求李四退回本金50万元。李四辩称:本案不是合伙协议的民事纠纷,因开发违法,要求驳回起诉。一审认定为合伙协议纠纷,驳回起诉,二审认为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原、被告没有书面协议,事实上被告以《收条》 收取了原告的股金,并约定保证退回本金,并二分之一分红,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就能分享利益,原告没有参加劳动管理,只能看成是合伙之间的合伙人放宽合伙条件。再次认定为合伙协议纠纷。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问你们(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8-10-1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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