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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包工头聘用为其工作中受伤。承包建筑公司转包给建筑劳务有限分公司(此分公司以企业挂靠承包的
我由包工头聘用为其工作中受伤。承包建筑公司转包给建筑劳务有限分公司(此分公司以企业挂靠承包的 我由包工头聘用为其工作中受伤。承包建筑公司转包给建筑劳务有限分公司(此分公司以企业挂靠承包的,有独立法人),分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的。
受伤后公司、包工头以手术费太多,提出2.8万元到派出所签了赔偿协议,因包工头不在,建筑劳务分公司老板代包工头签了协议,协议注明在工地工作意外受伤,由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和受伤各项赔偿。
后经劳动仲裁,凭赔偿协议注明工地受伤和公司支付了赔偿,认定.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按照(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通知)第四项等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后至工伤认定,劳动鉴定九级伤残,现太仓强制执行,分公司一直未起诉。现执行员和公司老板都说公司没财产执行,没有银行开户信息,多次要我同意签字(可恢复终结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8-09-30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