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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购买了商品房,首付20万,完全是王某的个人财产,而产权证上也是登记王某的名字,王某和张某结婚后一直住在该房子里,而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不久,二人离婚,  然而此时房产增值,分割财产时,张某以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平均分割。对此,法院认为房产的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是个人财产,最后判决中,房子归王某所有,但张某要偿还婚后王某的还贷款。
我想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吗?如果是对的,王某的还贷款对房子一点贡献都没有吗?这样是不是很不公平?房子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应该按比例享有?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徐庆(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0-06-1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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